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外商和境外邮政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和仓储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