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要求如期、如实报送有关资料、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