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