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