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条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邮政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