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附件: 第十七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第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