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四条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邮政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