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条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的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监督实名收寄的落实。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