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外,寄递企业收寄邮件、快件时,应当核对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与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信息核对一致后,寄递企业记录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但不得擅自记录在寄递详情单上。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