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包装物使用、包装操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共建共治协同机制,完善邮件快件包装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