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寄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包装操作培训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