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细则(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