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2008年)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及时掌握本单位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等级,并作为培训、辞退道路运输驾驶员,调整道路运输驾驶员工资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