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诚信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书面举报或举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举报人应当如实签署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