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信息抄告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本辖区查处的外省地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和计分情况,抄告相应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收到抄告信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