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2008年) 第三章 诚信考核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诚信考核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计分分值标准将其违章信息和计分分值填写在从业资格证件的“违章和计分记录”栏内,注明日期,由执法人员签字,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专用印章,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 实行电子化从业资格证件的,相关信息直接存入电子证件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