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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检测管理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 第七条 车辆生产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 第九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委托至第三方。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和车辆核查结果,据实出具统一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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