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车型管理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车型管理 第十四条 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对经车辆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并且经节能中心技术审查通过的车型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车型可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型同时申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