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