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