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