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