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