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