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