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 第四章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规定发布之前交通部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九〇年九月二十四日发布的《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