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考核管理平台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核实。不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应当予以延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