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