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诚信管理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