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