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