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