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件2);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