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2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