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章 经营许可和备案 第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经营许可和备案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货运站经营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已备案的货运站名单,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