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