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