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章 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