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