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进行密封,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并加盖各方印章。
正在筹建成立经营实体的申请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由筹建负责人签字,不需加盖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