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