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五章 客运站经营 第七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客运站经营 第七十三条 鼓励客运站经营者在客运站所在城市市区、县城城区的客运班线主要途经地点设立停靠点,提供售检票、行李物品安全检查和营运客车停靠服务。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在停靠点显著位置公示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