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年) 第四章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 第五十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以下简称定制客运)。 第六十条 开展定制客运的营运客车(以下简称定制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应当在7人及以上。 第六十一条 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六十二条 网络平台应当建立班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车辆档案,并确保班车客运经营者已取得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驾驶员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并受班车客运经营者… 第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六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定制客运车辆随车携带的班车客运标志牌显著位置粘贴“定制客运”标识(见附件7)。 第六十五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定制客运日发班次。 第六十六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为定制客运车辆随车配备便携式安检设备,并由驾驶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旅客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十七条 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第六十八条 网络平台发现车辆存在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班车客运经营者。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