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年) 第九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