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 第九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