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4月)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违法行为。
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