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4月)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