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4月)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