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