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 第九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