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12月) 第八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